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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系列讲座”第五讲:十月革命与苏联法

发布时间:2017-11-13        点击量:

11月8日晚,由我院比较法研究所和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十月革命与苏联法”学术专题研讨会在学院路校区举行。研讨会由法律史研究所所长崔林林教授主持,比较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志华教授主讲,法律史研究所郭琛老师和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教授担任评议人。李晓辉、孙海波、朱明哲、何启豪、原洁、谢晶老师等五十余名师生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伊始,崔林林教授指出,在十月革命100周年之际召开此次讲座有着深刻的意义,审视苏联的历史和苏联法的历史也是在总结我们自己的发展历史。王志华教授对俄罗斯法专注的研究是值得我们敬佩的,相信本次讲座能够给我们深刻的启发。

随后,王志华教授就十月革命发生的过程和原因以及苏联法的状况进行了报告。王志华教授指出,十月革命的发生有其政治制度和思想两个层面的原因。就政治制度层面而言,沙俄的改革不真诚、不彻底,不利于近代民主制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革命的发生;在思想层面上,俄罗斯人存有救世主的思想,厌恶资本主义,而马克思的理论恰好契合了俄罗斯人的想法。革命还存在着尼古拉二世极度迷信且刚愎自用,列宁走极端狂热路线且在一战中受到德国的资助等诸多因素而促成。

王志华教授继而指出苏维埃政权初期发布的“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和“关于法院的法令”构成了苏维埃法的基础,生动地阐述了苏俄从初期的法律虚无主义到三十年代后的社会主义法再到赫鲁晓夫时期的全民法的发展过程,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苏俄时期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的特点,并对其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王志华教授着重指出了苏维埃宪法在文本和现实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王志华教授认为,虽然苏维埃的社会主义制度失败了,但十月革命和苏维埃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建立、宪法中规定的一系列社会权利等,都间接促进了西方相应社会制度的发展。当前重谈十月革命和苏联法,吸取教训,关注世界性问题和中国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在评议阶段,郭琛老师指出,俄罗斯历史上长期游离于欧陆法律传统尤其是私法传统之外。其中一个主要的表现就是其未经历其他欧陆代表国家所经历的维亚克所强调的“法律的学问化”历史发展阶段。即便如此,十月革命后1923年民法典也还基本采取了潘德克顿的形式。真正意义上的苏联法是维辛斯基基于斯大林主张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力观点上提出的法的概念。这种超能动的法律观为我国所继承并曾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当下也还能看到其各种残留的痕迹。十月革命希望创造一个没有阶级压迫、人人平等的社会,但最终并未成功,值得我们仔细反思。

谢立斌教授在评议中分享了他对讲座和相关问题的看法,百年之前,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社会主义思潮进入中国知识分子的视野。国人在探索适合中国的道路和制度的时候,之所以对这一道路情有独钟,与列强在一战之后巴黎和会对中国的出卖这一偶然因素具有重要联系。然而,我们需要向前一步思考为什么马克思主义首先在俄国能够被继受并付诸实践,其中是否有什么必然性。王志华教授的报告对此作出了分析,揭示了马克思主义在俄国发扬光大的历史必然性。这说明中国在俄国之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偶然因素,但也具有必然成分。

提问环节,aa365备用网址魏冉同学提出了关于传统文化继受的问题。王志华教授对此进行了回应,他指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含金的石头,有精华也有糟粕,需要通过讨论来将石头砸碎,使金子显现。对于法律史专业洪麒同学中国为什么没能像西方国家那样走上轻刑化道路的提问,王志华教授指出,中国社会以秩序为首要价值,而西方社会在注重秩序的同时还强调自由和正义,同时也要看到中国近些年在轻刑化方面所做的努力。

会议尾声,李晓辉教授的提问引起了大家的争论,李晓辉老师提出了中国当代的法律文化是什么,未来应该怎么走的问题。王志华教授指出,不用确定非得发展什么,自由地探讨和观点的综合就是一个社会的进步。

崔林林教授指出,当代中国在私发领域继受了很多传统习惯,在公法领域则是完全西化的。

  最后,崔林林教授对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认为有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尤其是法律传统与继受等问题,期待下次安排时间再进行讨论。

  两个小时的时间转瞬即逝,在与会师生热烈讨论的气氛中主持人崔林林教授宣布活动圆满结束。